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怎样填写《出口货物报关单》

发布时间:2011年04月08日 浏览:
一、适用范围 

  出口企业申请退税,均应于海关放行货物之日起十五日内申领出口退税报关单。 

  二、栏目填写规范 

  1.出口口岸:货物经海关放行出境的最后一个关境口岸的名称。

   2.经营单位:填明对外签订或执行出口合同的中国境内企业或单位的全称。

  3.指运港(站):货物预定最后到达的港口.城市的全称。

  4.合同(协议)号:填具本报单货物的合同号码,包括年份.字轨.编号及附件号码。 

  5.贸易方式:目前使用白色《出口货物报关单》申报出口的货物,一般有以下几种贸易方式,可视具体情况选择填报。 一般贸易;国家间.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赠送的物资;边境小额贸易;对外承包工程货物;租赁贸易;易货贸易;出料加工贸易;其他贸易。 

  6.运抵国(地):出口货物直接运抵的国家(地区)或在运输中转国(地)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的情况下的最后指运国(地区)名称。

  7.消费国别:货物实际消费的国家(地区)名称。不能确定实际消费国的,以预知的最后运往国为准,如售予甲国而运往乙国的,填具乙国的名称。对成交条件订明为选择港的,以第一个选择港所在国填具。

  8.收货单位:填具境外最终收货商的名称及所在地。可依据出口合同.发票填写。

  9.运输工具名称及号码:填具运载货物通过国境的运输工具名称。根据不同的运输方式,分别填写船只名称及号码,汽车车牌号码及火车的车次;对于空运或邮运的只填“空运”或“邮运”字样。

  10.装货单或运单号:填具货物的装货单号或运单号。

  11.收结汇方式:填具实际收结汇的方式。

  12.起运地点:填具货物的发货单位所在地名称。

  13.海关统计商品编号:填具货物在《海关统计商品目录》中所对应的号别。 

  14.货名.规格及货号:填具货物的全称.规格.型号.品质.等级。 如货物及规格不止一种时,应逐项填具。

   15.标记唛码:填具货物的标记唛码。如有地点名称的,也应一并填写。 

  16.件数及包装种类:填具货物的总件数。可从提单上查悉。 包装种类指袋.箱.捆.包.桶等,如有多种包装的,应分别填明件数。 

  17.数量:货物的实际数量和数量单位,如台.只.个.打等。 如果合同规定的数量单位与《海关统计商品目录》所规定的计量单位不同,或者《海关统计商品目录》规定有第二数量单位的,都要在折算后按《海关统计商品目录》规定的数量单位填具。 整套机械分批出口时,应在本栏加注“分批装运”字样。 

  18.毛量:货物的全部重量。如货物不止一项时,应逐项填报。 

  19.净重:货物扣除外包装后的自然净重。

   20.成交价格:合同规定的货物的成交单价.总价和价格条件。如离岸价格.到岸价格等等。要在此栏注明币别。 如果价格条件为CIF. C&F或包括佣金.折扣时,在计算成交总价时,应分别扣除运费.保险费.佣金.折扣等费用,并填具FOB成交总价。 

  21.集装箱号:如果是集装箱运输,应将集装箱数量及每个集装箱的号码一并填具。

  22.随附单据:随报关单向海关递交的有关单据的名称及份数。

  23.申报单位:报关单位的全称.报关员的姓名.报关员证号码.联络电话号码.申报单位的邮政编码等一并在此栏填具,并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。 
  24.申报日期:向海关申报的日期。